自营≠自己经营,法院建议京东商城整改
1月11日消息 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消息,市民范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发生纠纷后想当然的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却在诉讼当中才得知销售商并非上述公司,法院认为,“京东自营”已经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遂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京东改进。去年,诉讼人范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京东自营的手表,但在收货后发现与之前描述不相符,范先生认为网站宣传涉嫌欺诈,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买费用并三倍赔偿443277元。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在法庭辩称,双方不存在购买关系,法院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后者用于推广产品信息。京东提交的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贸易公司。
法院认为,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进行索赔,2016年10月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去年12月,朝阳区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页面的“自营”做出明确解释,便于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选择正确的维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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