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现状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 后者被判赔偿10000元
新浪科技讯 12月3日上午消息,天眼查App显示,12月3日,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一则法律诉讼信息,原告为演员李现,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号为(2020)京0491民初16981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李现与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咪咕阅读”中发布了含有原告肖像的两篇文章。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用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于被告所经营产品的宣传、推广,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提高文章的点击量,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涉嫌侵权文章中有被告的商业宣传内容,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极易使大众对原告产生误解,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李现,系中国内地影视男演员。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正面的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原告李现认为,被告的行为己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咪咕公司在其用于宣传推广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李现照片,侵犯了李现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李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元等。
法院裁判结果显示,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需在微信公众号“咪咕阅读”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就使用原告李现肖像图片一事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李现经济损失10000元等。
以下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文:
李现与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月3日(星期四)00:00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16981号
原告:李现,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现与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被告咪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被告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时间不少于6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26日在微信公众号“咪咕阅读”中发布了含有原告肖像的两篇文章。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用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于被告所经营产品的宣传、推广,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提高文章的点击量,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涉嫌侵权文章中有被告的商业宣传内容,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极易使大众对原告产生误解,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李现,系中国内地影视男演员。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积极正面的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商业代言,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此,原告李现认为,被告的行为己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须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关法律资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诉。
被告咪咕公司辩称,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所提供的侵权证据仅能表明被告对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及其中的演员李现进行了评论,并非用于扩大被告影响力的商业用途,并未侵犯原告肖像权。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涉案作品已经无法从被告公众号中查询,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肖像权,依法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知名度有限,结合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不存在通过使用原告肖像获取商业利益以及被告使用涉案肖像的次数很少的事实,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明显过高。被告的涉案行为并未给原告带来精神伤害或者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被告微信公众号中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不能成立。综上,咪咕公司请求驳回李现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现系影视演员。微信公众号“咪咕阅读”(微信号为×××)的账号主体是咪咕公司。咪咕公司认可涉案微信公众号“咪咕阅读”于2019年7月26日推送了《李现:恋爱吗?我超甜!》一文,文章中使用了李现的肖像图片共5张;于2019年7月17日推送了《杨紫,你撩李现的时候,能不能收敛一点?》一文,文章中使用了李现的肖像图片共5张。涉案文章中除李现外,包含有其他人物图片,李现的照片亦未在显著位置。文末包含微信二维码、开通年度至尊会员的介绍。
李现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对于律师费,李现未提交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李现提交的百度百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咪咕公司在其用于宣传推广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李现照片,侵犯了李现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应停止侵权、向李现赔礼道歉,赔偿李现相应经济损失。李现撤回了要求被告删除涉嫌侵权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咪咕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咪咕公司对图片的使用方式和影响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因咪咕公司是在微信公众号上未经许可使用李现肖像图片,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微信为宜,故对于李现要求咪咕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致歉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李现系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咪咕公司将李现的肖像照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可能会吸引用户,为其带来实际利益,但咪咕公司使用的李现肖像图片在涉案文章中所占篇幅有限;咪咕公司在李现起诉后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李现既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的经济损失,也未证明咪咕公司的行为对其社会影响、公众评价产生了负面作用;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咪咕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大量获利。依据上述关于侵权行为的分析,咪咕公司的行为未对李现造成巨大影响,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10000元。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支付律师费的凭证。经查询,原告与本案代理人有批量诉讼代理案件,在原告不能明确本案律师费约定情况和实际发生的金额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咪咕阅读”(微信号:×××)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就使用原告李现肖像图片一事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李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李现的申请,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现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原告李现负担621元(已交纳),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 诚
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尹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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