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监管升级势在必行
原标题:《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监管升级势在必行 | 社论 新京报网
滴滴出行等多家互联网企业被网络安全监管事件尚在进行中,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不是因滴滴出行等涉及的网络安全问题而来,其依据的是《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依法完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设立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等专门机构,是更好落地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必要措施。
但多家互联网企业被网络安全监管,又确实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密切相关。因为该办法间接解答了公众有关这些企业为何会遭遇网络安全监管并处罚的疑问。根据办法草案内容,那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也就是说,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而言,未来要考虑境外上市,所关心的将不只是财务数据和市场风向等,“网络安全”也将成为一道至关重要的门槛,具有一票否决权。
实际上,对赴国外上市企业进行相关监管,只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一个方面。作为一个互联网大国,在国家安全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网络安全”问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监管升级势在必行。比如,根据办法草案第五条、第十条,除了境外上市,企业的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都将是网络安全审查的重点评估对象。这些内容一旦落实,将影响深远,甚至可能改变某些相关产品领域的竞争格局。
但比相关产业发展更重要的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清楚表明,随着线上化的不断深入以及国际大形势的变化,国家层面对网络安全的认知也在不断加强。如果说在以前防范网络攻击和做好网络舆论引导是重要工作,那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未雨绸缪地防范更多潜在风险也将成为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这自然包括在技术和服务上被“卡脖子”的风险。
比如,办法草案明确,“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等,其背后都有此前一些“卡脖子”事件所留下的影子,以至于不能不防患于未然。
因为受到网络安全严厉监管,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大跌,但与国家安全利益相比,孰重孰轻一目了然。而相关事件和此次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都提醒相关运营者,应当立即提升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这其中也应当包括对上市地点的慎重考虑。事实上,近年来,美股之外,中国香港股市也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业者前往IPO。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尤其是对作为现代社会基础设施的互联网而言,只有正确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才能确保行稳致远。而今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就将为此提供一个明确的尺度,指导相关互联网企业如何正确进行取舍,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实现安全和发展的同步推进。
当然,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尽快在相关核心技术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同时要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拓展国家和相关企业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施展腾挪空间,以赢得发展先机。而这无疑也是我国在此方面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初衷所在。 编辑:何睿 校对: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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