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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资讯] 法院向京东发出司法建议:明确“自营”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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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2: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消费者范先生在京东商城买到了与商品说明页面不符的商品,遂将京东告上法院。没想到,京东称范先生起诉错了主体。范先生的购物发票显示,他购物的主体是京东的子公司,因此京东称范先生应该起诉京东的子公司,京东公司则不负责。虽然最终,法院建议京东公司在销售页面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但是到底京东的子公司算京东的自营吗?作为普通消费者又应当如何区别京东的自营与非自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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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京东自营买到京东子公司产品
根据朝阳法院披露的信息,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笔订单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是范先生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写明手表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
范先生将手表送至中国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不过,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范先生的购物发票显示,销售方是“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并非范先生起诉的“京东电子商务公司”。
在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标注为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京东认为,范先生起诉错了主体。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因此,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
不过,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
京东:京东自营包括京东子公司的自营
京东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京东方面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京东的“自营”商品概念不仅包括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为主体销售的商品,还包括京东旗下子公司销售的商品。目前,京东集团旗下具备自营商品销售资质的有十几家子公司,比如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等。
北青报记者在工商系统中看到,“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目前拥有32家子公司,几乎在全国各大城市都拥有子公司,业务不仅包括贸易,还包括技术、金融、数码等。每个子公司的名称也不尽相同,除了常见的如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之外,还有天津嘉瑞讯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京东昌益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等。对于上述32家子公司,京东全部是100%控股的,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范先生购买手表的“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就是这32家子公司之一。工商信息显示,京东海荣公司是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独资注册,由张雱任法定代表人。北青报记者发现,目前京东旗下的数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雱,不过,“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京东公司CEO刘强东。
京东自营:可通过商品编号区分
北青报记者在京东商城网站上随机搜索“电视”、“冰淇淋”、“毛衣”等多个品类的商品,发现在搜索页面上,部分商品显示“自营”,当鼠标指向“自营”标识时,还会提示“京东自营,品质保障”。
那么什么是自营商品呢?在京东商城网站上,有“如何区分京东自营销售和第三方卖家销售的商品”这一提示,提示称,京东自营销售是指商品从京东库房出库,由京东安排配送,且商品发票由京东提供的商品。不过,“发票由京东提供”中却没说清楚是由京东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开具发票。
京东提示,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方式区分商品是否属于“京东自营”,一种是通过商品编号区分:网页链接后面的数字为6-7位、8位(图书音像),则为京东自营;另一种是通过商品页面标记区分:商品页面右侧,若出现“京东自营”,则为京东销售商品。这是最简单的区分方式,只要商品页面出现“京东自营”,消费者就可以判定属于京东自营销售。
而第三方卖家销售则是指商品由第三方卖家直接安排快递公司发货,且商品发票由第三方卖家提供。消费者也可通过两种方式确认是“第三方卖家销售”:一种是通过商品编号区分,网页链接后面的数字为10位及以上;另一种是库存信息中显示发货方为第三方卖家,且发票由第三方卖家提供(个别商品可能由京东发货,且由京东提供发票,具体详见商品页面信息)。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商品京东旗舰店销售,且显示“京东发货”,这种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京东自营,商品是由京东发货,发票也由京东开具。
京东子公司的售后谁负责?
那么为何在京东自营中还会购买到假货呢?是在子公司购买到假货的概率高于母公司吗?对此,京东方面的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并非如此。这位知情人士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京东旗下的“自营”实际上有几种方式,其中包括京东自建仓库,采购入库的商品,还包括与京东合作的授权经销商的商品以及其他形式的自营商品。
京东对于授权经销商如何把控呢?实际上,京东不会对每件商品进行检查,京东只会确认授权经销商的身份,如果是品牌的授权经销商,京东会与对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是可以追责到经销商的。事实上,一般只有像国际大牌服饰等商品才需要与授权经销商签订合同,而食品、日化、3C等京东入库的较多。
不过,不论是何种情形,只要京东自营商品发生售后问题,消费者都可以联系京东网站处理,全部遵循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的标准。如果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功能性故障或商品质量问题、到货物流损、缺件或商品描述与网站不符等京东原因产生的售后,则京东不收取返回运费;如果是个人原因导致的退换货,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可在7天内退货,还要收取返回运费。不论开具发票的主体是京东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消费者都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客服或电话客服等多种方式,联系退换货事宜。
律师:权利义务基于合同双方
京东为何要设立如此众多的子公司呢?据悉,京东商城运营主体是网络科技公司,具体自营商品的运营主体是贸易公司,公司法规定限制了公司运营业务类别,京东集团旗下众多子公司的商事主体之间的分工不同。因此,这是受限于公司法的规定。
那么是否京东就可以逃避责任呢?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一般消费者都会将“京东自营”理解为京东商城网站自营,也就是京东电子商务自营,如果确实不是京东电子商务在经营,而是京东海荣在经营,则京东海荣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另外,消费者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该误解是因京东海荣虚假宣传造成,京东海荣存在过错,应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另外,京东世纪贸易持有京东海荣100%股权,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京东电子商务并非完全免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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