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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主体都错了,断案结果还能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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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5: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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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鄂州鑫港公司负责人2014年12月收购鑫港公司,随后立即被李明启索要高达8210万元“借款一案”,在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至今没有一个公论。

       笔者认为,吃酒问把壶的、放账问取来的。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得是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不是买得欠债。不管是有多少“借钱”,还是有多少股份,也是该向张德东去要,与鄂州鑫港置业有限公司何干?要错也是错在张德东,他事前没有声明“借钱”,或股份,责任在张德东,而不在鑫港公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鑫港公司问你李明启借过一分钱了吗?用过李明启一分钱吗?你参股了吗?不能因为鑫港公司买了一把刀,而这把到杀过人,就找买刀的,而不找持刀的吧?不能因为鑫港公司买了一座房子,而这房子里杀过人,就找买房子的,而不找肇事的真凶吧?冤有头债有主,张德东捅下的娄子理应由张德东负责。

       《张公帽赋》:“谚云:‘张公帽掇在李公头上。’有人作赋云:‘物各有主,貌贵相宜。窃张公之帽也,假李老而戴之。’”大意是说,把姓张的帽子戴到姓李的头上;比喻认错了对象,弄错了事实。实质上,鑫港公司与李明启的纠纷一案也是如此,就是把责任的主体搞混了。毫无疑问,责任的主体是张德东,要杀要剐都由张德东一个人承担,和鑫港公司扯不上半毛钱的关系。

       何谓法治的责任主体呢?百度的解释是,因违反法律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通俗地说,谁做的坏事由谁来承担。也就是说,张德东找李明启“借钱”,或给股份李明启,张德东要负全责。鑫港公司2014年12月收购鑫港公司时,张德东并未声明“借钱”和股份的事情。若要摆在明处,现鑫港公司负责人就不可能收购鑫港公司,或者花那么大的价钱收购了,明显属于设套行为,鑫港公司有权拒绝执行。

        若干年前,鲁迅先生谈到捣鬼时说,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故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无论说得天花乱坠,还是神乎其神,也掩盖不了事实上的真象。你就是说到大天亮,鑫港公司没有拿你李明启一分钱,怨不着鑫港公司,形同一个旁观者。法律部门也无权干涉鄂州鑫港公司财产。

       灵神好打卦,明人好身好说话。明眼人都知道:盐跟哪咸,醋跟哪酸。只有弄清了责任的主体,才能做出断案的公正。在逻辑学上有一个偷换概念的问题。其实,鑫港公司也上了偷换概念的当,尽管在“借钱”股份的真伪上争辩,把自己置身事中。法院更是草率从事,逮住一个有钱的就让他来抵债。请问:责任主体都错,断案还能公平吗?法律无情,但有公正。只有把法律的责任主体搞清楚了,方可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湖北省纪检委 @新京报 @澎湃新闻 @南方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 @上游新闻 @界面新闻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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