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检查官告诉我,孙杨和他的同伴建议带走血样,我难以想象像孙杨这样级别的运动员,为了保留血液,会损坏已经封存的样本,”波帕表示,“我告诉兴奋剂检查官要明确告诉孙杨,他这样的行为是违规的。根据IDTM和国际泳联的规定,出示一份委托书(Letter of Authority)即可,从我的角度来看,没有其他额外的文件需要出示。其他的检查都是这样操作的。”
争论的焦点在于“委托书”和“授权书”。然而孙杨的律师表示,“Letter of Authorization(授权书)同样需要被出示。如果检查人员出示了写有谁是检查官、助手、护士的授权书,那么后两位人员只需要出示身份证明即可,但在当晚的情况下,孙杨并没有看到这样一份详细的文件。孙杨只看到了其中一位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和护士的初级护士资格证,无法判断这两位人员和IDTM存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