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份判决书从程序角度分析了不予受理的原因,不存在任何指责上诉“轻率”的文字。第一次上诉因仲裁员 Michael Beloff 主动退出仲裁庭而失去意义,将判决书误读为 “上诉没有任何的意义”源于对“devoid of purpose”的错误理解,正确解读应该是“上诉诉由不复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上诉未予受理,瑞士高院给出的理由是“without object”,正确的解读是“不存在可予受理的上诉诉由”。
赵括:瑞士高院审查案件受理的逻辑好比是口袋装东西。终局上诉有五个大口袋:(i)仲裁庭组成、(ii)管辖权、(iii)漏裁超裁、(iv)破坏对等原则或侵犯诉讼权,以及(v)违悖公共政策;上诉的诉由基本上就是往相关的口袋里装。只要任何一个诉由跟其所在的口袋对得上号,瑞士高院就得受理案件;换句话说,不予受理只有一种情况——瑞士高院能够清空所有口袋。上诉的困难之处在于,尽管 CAS 仲裁书给出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黑白颠倒、无可理喻,但是跟案情实体相关的问题却无法装进任何一个口袋,因为瑞士高院只处理仲裁程序中的错误。好在 CAS 仲裁庭吃相太难看,留下了太多的破绽,孙杨团队可以磬儿、钹儿、铙儿一股脑地往“破坏对等原则或侵犯诉讼权”这个第 4 号口袋里塞:
翻译是孙杨案中的大问题。抛开听证会开始阶段孙杨方聘请的翻译的能力不提,孙杨方其他证人的翻译是由 CAS 仲裁庭指定的替补翻译完成的,而这位崔女士是 WADA 的部门经理。这点即违反了 CAS 自己要求翻译是“独立的,与各方无利益相关”的规定。另外,仔细研究听证会录像可以发现崔女士的翻译至少有 20%以上的错误遗漏;尤其是多次错译律师的问题误导证人回答,或是直接错译证人的回答。这严重歪曲了孙杨方证人的证词,亦属于侵犯诉讼权的程序错误。关于翻译问题,需要引证错译误译的具体例子及其对证人证词的不利影响,有必要的话,我会另文详叙。
(3) 取证程序不公造成破坏对等原则:
尽管没有孙杨案的完整宗卷,仅凭 CAS 裁决书和听证会录像的内容,就会发现 CAS 仲裁庭在取证过程中难以置信的各种厚此薄彼。这里略举一二: (i)现场证人中,孙杨方的证人全部出席听证会并接受对方律师质询,而WADA 方的竟无一人出席听证会;(ii)孙杨方请求调取主检官 IPad 上的元数据,CAS 仲裁庭居然允许 WADA 以元数据无法恢复作为理由而不予提供;(iii)《CAS 体育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证人必须独立于各方,CAS 仲裁庭却允许 WADA 的高管 Kemp 作为专家证人作证。鉴于这些取证程序问题一边倒地有利于 WADA 方,对等原则遭到严重破坏。
诉由装进口袋只需要形式审查(prima facie);换句话说,只要没有挂羊头卖狗肉,就能四平八稳地留在口袋里。即便 CAS 能挤出些抗辩理由,也只能使用在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
但吃一堑长一智,瑞士高院会不会像 CAS 那样枉法偏袒 WADA 呢?尽管新冠疫情造成的文化敌对不可不防,我认为应该不会影响孙杨上诉的受理:第一,在西方,法官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律师,因此,瑞士高院的法官应该比 CAS 仲裁庭更自惜羽毛(毕竟仲裁员的工作是临时性的兼职,而法官押上的是自己的职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