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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充电桩别再成为新能源车主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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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7 2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多地出现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使用的纠纷。一些市民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后,想安装充电桩却被物业公司拒绝。此外,公共场所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整体规划欠缺等问题也易形成安全隐患,引发矛盾与伤害。

  [案例1]

  在小区私装充电桩 业主被物业告了

  市民程先生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安装充电桩的申请,但物业均未同意。程先生就自己动手,在楼下绿地安装了一个北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从楼梯间电表处接出电线,沿楼体外墙连接至充电桩。物业公司发现后,找到程先生协商,要求尽快拆除并恢复绿地和墙体的外貌,但多次通知后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

  程先生辩称,小区没有充电桩无法给新能源汽车充电,只能私自安装。充电桩确实是安在了绿地上,但是小区绿地没有统一管理,经常堆放杂物及改造停车位,自己没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及不便,如果物业公司解决了充电问题,就同意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及设施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职责。现有国家政策虽鼓励电动汽车的发展和使用,并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规定,且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需要业主在居住小区内有固定停车位。此案中程先生并不享有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没有权利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其自行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影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权,故应尽快拆除并且对其所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恢复。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约52%的纠纷 因充电桩安装不合理引发

  北京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静介绍,司法实践中约52%的纠纷因充电桩安装不合理引发,多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也有部分小区引发了群体性诉讼。业主私自安装或安装充电桩不合理,除了易引发纠纷,还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安全隐患,出现不规范用电,在外保温墙私拉充电线等将产生火灾隐患。另外,充电桩安装位置不当也成为物业纠纷新导火索之一,如占用老年人活动场所、离居住区过近、堵塞正常通道等,如果阻塞了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通道,将会产生更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规定,个人自用充电桩安装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旨在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合法和居民居住环境安全,此处的“使用权”应包括租赁停车位的情况,即在业主拥有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的情况下,即有权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在物业公司、业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和支持的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致电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12345热线甚至诉讼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验、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物业拒绝或附捆绑条件安装 可能面临惩处

  目前,多数小区充电桩的建设与安装仍以“申请一户、办理一户”为主要业务模式,存在着诸如充电桩的报装流程繁琐、同小区充电桩重复查勘和开挖、安装工期较长的情况。此外,部分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供电容量固定,物业出于多种考量,以没有充电配电量且易引发安全问题为由,拒绝业主的安装申请。部分物业公司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附加收费条件,如将公共区域空地划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要求业主必须先租赁该车位,才允许其安装充电桩,将租赁收费作为安装充电桩的前置条件。相关案件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此举导致小区内公共停车位日渐紧张、业主为争抢车位矛盾不断,而物业公司却获得了非法利益,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拆除专用泊位器,恢复停车位的业主共用状态。

  对于部分老旧小区无固定停车位的情况,法院建议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的要求,积极与供电部门联系,推动在小区配建公用充电设施或投放移动充电设施,以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应加强物业区域充电桩安装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发挥电力和物业公司的合力,相互协调、主动作为,提前规划小区充电桩供配电设施及施工。同时,建立电力、住建或房管部门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的充电桩建设。同时要加强监管和宣传力度,明确物业公司对充电桩安装的法定义务,对无理由拒绝安装或对业主安装需求“附条件”的,要依法依规惩处。

  [案例2]

  路人被充电线绊倒

  摔伤损失赔偿谁来付?

  市民冯女士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人行道右转时被充电桩电线绊倒致左侧髌骨骨折。后冯女士为索要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将超市及提供充电桩的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涉案充电桩安装位置紧邻台阶处,充电线横跨过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充电持续了几十分钟,其间并无工作人员处理。冯女士绊倒摔伤后,超市亦未在第一时间予以帮助救治,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充电桩的使用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故该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冯女士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责任。

  根据视频显示,冯女士已注意到了充电线,也进行了高抬腿的合理措施,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冯女士与提供充电桩的公司之间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就其向冯女士承担的责任可依据其与该公司之间的约定另行解决。最终一审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冯女士六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超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提供充电桩的公司就涉案充电桩业务及责任承担签订了相关协议,应按照协议分担赔偿金额。二审认定提供充电桩的公司并非案发地点安全保障义务人,冯女士以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赔偿于法有据,超市与相关公司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得对抗第三人。超市履行相关赔偿义务后,可另行解决其与相关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充电桩管理混乱

  维护需明晰责任

  超市将提供充电桩的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设备应同时包含充电桩以及与之相连的充电电线,二者完整地组成了涉案产品。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因涉案产品给超市及合同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知识产权、法律及赔偿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均由该公司承担,故判决该公司给付超市垫付医药费及赔偿金等六万余元。该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法官王亮指出,实践中部分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存在安装运营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分离的情况,易造成充电桩管理维护职责的分散,引发公共场所充电桩管理混乱及维护延迟。且安装在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多采用自助充电方式,现场鲜见工作人员驻守管理或维护,较长时间处于“散养”状态,不仅易引发意外或事故,其责任承担往往也各执一词。公共场所管理人认为侵权责任应由充电桩的“产权人”承担,而安装运营人则认为其仅应承担充电桩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这种不明晰的责任分配和承担,往往极易让公共场所的充电桩出现管理和维护的失序与真空。

  对此,法院建议应加强公共场所充电桩的管理和维护,压实充电桩安装运营人、管理人的日常维护职责,明确各种情形下两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公共场所充电桩安全有序运营。  文/本报记者 宋霞   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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